今年初,我在摊位上竖起一块写有“过期火腿肠,降价处理”的牌子销售火腿肠。顾客杨某吃了火腿肠后不幸中毒住院,共花去医疗费1250元。事后,杨某要我赔偿。请问,我对明示销售的过期食品所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吗?
杜勇
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:“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、变质的产品。”第三十条规定:“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,造成人身、他人财产损害的,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”我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也规定,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。可见,虽然你采取了降价处理的明示方式,但仍不能免除你的法律责任。你应当赔偿杨某的损失。
辛祥
(《人民法院报》2001.3.26)